陕西:三大电价举措助力绿色发展!

能源 2018-08-08 09:18:52 来源:国际能源网

8月7日,陕西物价局发布《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要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政策,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及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意见》明确,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

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和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的阶梯电价政策,明确相关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

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

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详情如下所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保卫战,加快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一)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2020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同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定期评估各地污水处理费运营成本,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二)完善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对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先行试点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农户污水处理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

(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三、健全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扩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覆盖面。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财政补贴、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扩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范围,把农业水价一步或分几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探索分类水价,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农业水费计收坚持按量计费,推行“双标尺、同计量、以斗口计量为准”的计量方式,制定终端水价标准,强化末级管理。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不断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合理设置分级水价,有效发挥阶梯水价调节作用,加快指导所属县和建制镇,制定实施水价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积极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要以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政策

(一)全面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清理取消省内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和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的阶梯电价政策,根据省级工信部门统计核查结果,明确相关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及时评估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

(二)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继续落实再生水生产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六、狠抓政策落地

(一)加强组织协调,全力推动落实。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加强督查、强化问责。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建立落实台账,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约,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并抓好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

(二)兜住民生底线,增进人民福祉。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并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建立低收入群体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减免等制度,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免征垃圾处理费,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三)注重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坚持舆论宣传与价格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为落实绿色发展价格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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